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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

    • 分類 :黨紀黨規
    • 作者 :
    • 來源 :
    • 發佈時間 :2017-05-15 10:23
    • 訪問量 :

    【概要描述】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

    【概要描述】

    • 分類 :黨紀黨規
    • 作者 :
    • 來源 :
    • 發佈時間 :2017-05-15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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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月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從嚴治黨 ,維護黨的紀律 ,規範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 ,結合工作實踐 ,制定本規則 。

      第二條 監督執紀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 、毛澤東思想 、鄧小平理論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科學發展觀為指導 ,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 ,堅持依規治黨 、依規執紀 ,把監督執紀權力關進制度籠子 ,落實打鐵還需自身硬要求 ,建設忠誠乾淨擔當的紀檢幹部隊伍 。

      第三條 監督執紀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

      (一)堅持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 ,牢固樹立政治意識 、大局意識 、核心意識 、看齊意識 ,體現監督執紀的政治性 ,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

      (二)堅持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 ,監督執紀工作以上級紀委領導為主 ,線索處置 、立案審查在向同級黨委報告的同時必須向上級紀委報告;

      (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 ,以黨規黨紀為準繩 ,把握政策 、寬嚴相濟 ,懲前毖後 、治病救人;

      (四)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 ,嚴格工作程序 、有效管控風險點 ,強化對監督執紀各環節的監督制約 。

      第四條 監督執紀工作應當把紀律挺在前面 ,把握“樹木”與“森林”的關係 ,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 ,讓“紅紅臉 、出出汗”成為常態;黨紀輕處分 、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黨紀重處分 、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 。

      第五條 創新組織制度 ,建立執紀監督 、執紀審查 、案件審理相互協調 、相互制約的工作機制 。市地級以上紀委可以探索執紀監督和執紀審查部門分設 ,執紀監督部門負責聯繫地區和部門的日常監督 ,執紀審查部門負責對違紀行為進行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案件審理部門負責審核把關 。

      第二章 領導體制

      第六條 監督執紀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制 :

      (一)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中央委員 、候補中央委員 ,中央紀委委員 ,中央管理的黨員領導幹部 ,以及黨中央工作部門 、黨中央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黨委 、紀委等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

      (二)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同級黨委委員 、候補委員 ,同級紀委委員 ,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幹部 ,以及同級黨委工作部門 、黨委批准設立的黨組(黨委) ,下一級黨委 、紀委等黨組織的違紀問題 。

      (三)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受理和審查同級黨委管理的黨員 ,以及同級黨委下屬的各級黨組織的違紀問題;未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的黨的基層委員會 ,由該委員會負責監督執紀工作 。

      第七條 對黨的組織關係在地方 、幹部管理權限在主管部門的黨員幹部違紀問題 ,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進行監督執紀 ,並及時向對方通報情況 。

      第八條 上級紀檢機關有權指定下級紀檢機關對其他下級紀檢機關管轄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違紀問題進行執紀審查 ,必要時也可直接進行執紀審查 。

      第九條 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 ,對作出立案審查決定 、給予黨紀處分等重要事項 ,紀檢機關應當向同級黨委(黨組)請示匯報並向上級紀委報告 ,形成明確意見後再正式行文請示 。遇有重要事項應當及時報告 ,既要報告結果也要報告過程 。

      堅持民主集中制 ,線索處置 、談話函詢 、初步核實 、立案審查 、案件審理 、處置執行中的重要問題 ,應當經集體研究後 ,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 、相關負責人審批 。

      第十條 紀檢機關案件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監督執紀工作全過程進行監督管理 ,履行線索管理 、組織協調 、監督檢查 、督促辦理 、統計分析等職能 。

      第十一條 派出機關應當加強對派駐紀檢組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 ,經常聽取工作匯報 。派駐紀檢組依據有關規定和派出機關授權 ,對被監督單位黨的組織和黨員幹部開展監督執紀工作 ,重要問題應當向派出機關請示報告 ,必要時可以向被監督單位黨組織通報 。

      第三章 線索處置

      第十二條 紀檢機關信訪部門歸口受理同級黨委管理的黨組織和黨員幹部違反黨紀的信訪舉報 ,統一接收下一級紀委和派駐紀檢組報送的相關信訪舉報 ,分類摘要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 。

      執紀監督部門 、執紀審查部門 、幹部監督部門發現的相關問題線索 ,屬本部門受理範圍的 ,應當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備案;不屬本部門受理範圍的 ,經審批後移送案件監督管理部門 ,由其按程序轉交相關監督執紀部門 。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統一受理巡視工作機構和審計機關 、行政執法機關 、司法機關等單位移交的相關問題線索 。

      第十三條 紀檢機關對反映同級黨委委員 、紀委常委 ,以及所轄地區 、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問題線索和線索處置情況 ,應當向上級紀檢機關報告 。

      第十四條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對問題線索實行集中管理 、動態更新 、定期匯總核對 ,提出分辦意見 ,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 ,按程序移送承辦部門 。承辦部門應當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問題線索 ,逐件編號登記 、建立管理台賬 。線索管理處置各環節均須由經手人員簽名 ,全程登記備查 。

      第十五條 紀檢機關應當根據工作需要 ,定期召開專題會議 ,聽取問題線索綜合情況匯報 ,進行分析研判 ,對重要檢舉事項和反映問題集中的領域深入研究 ,提出處置要求 。

      第十六條 承辦部門應當結合問題線索所涉及地區 、部門 、單位總體情況 ,綜合分析 ,按照談話函詢 、初步核實 、暫存待查 、予以了結四類方式進行處置 。

      線索處置不得拖延和積壓 ,處置意見應當在收到問題線索之日起30日內提出 ,並制定處置方案 ,履行審批手續 。

      第十七條 承辦部門應當定期匯總線索處置情況 ,及時向案件監督管理部門通報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定期匯總 、核對問題線索及處置情況 ,向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 。

      各部門應當做好線索處置歸檔工作 ,歸檔材料應當齊全完整 ,載明領導批示和處置過程 。

      第四章 談話函詢

      第十八條 採取談話函詢方式處置問題線索 ,應當擬訂談話函詢方案和相關工作預案 ,按程序報批 。對需要談話函詢的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 ,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 ,必要時向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報告 。

      第十九條 談話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或者承辦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 ,可以由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或者紀委(紀檢組)主要負責人陪同;經批准也可以委託被談話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進行 。

      談話過程應當形成工作記錄 ,談話後可視情況由被談話人寫出書面說明 。

      第二十條 函詢應當以紀檢機關辦公廳(室)名義發函給被反映人 ,並抄送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 。被函詢人應當在收到函件後15個工作日內寫出說明材料 ,由其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簽署意見後發函回復 。

      被函詢人為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 ,或者被函詢人所作說明涉及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 ,應當直接回復發函紀檢機關 。

      第二十一條 談話函詢工作應當在談話結束或者收到函詢回復後30日內辦結 ,由承辦部門寫出情況報告和處置意見後報批 。根據不同情形作出相應處理 :

      (一)反映不實 ,或者沒有證據證明存在問題的 ,予以了結澄清;

      (二)問題輕微 ,不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 ,採取談話提醒 、批評教育 、責令檢查 、誡勉談話等方式處理;

      (三)反映問題比較具體 ,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認 ,或者說明存在明顯問題的 ,應當再次談話函詢或者進行初步核實 。

      談話函詢材料應當存入個人廉政檔案 。

      第五章 初步核實

      第二十二條 採取初步核實方式處置問題線索 ,應當制定工作方案 ,成立核查組 ,履行審批程序 。被核查人為下一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的 ,紀檢機關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 。

      第二十三條 核查組經批准可採取必要措施收集證據 ,與相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 ,要求相關組織作出說明 ,調取個人有關事項報告 ,查閱複製文件 、賬目 、檔案等資料 ,查核資產情況和有關信息 ,進行鑑定勘驗 。

      需要採取技術調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 ,紀檢機關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交有關機關執行 。

      第二十四條 初步核實工作結束後 ,核查組應當撰寫初核情況報告 ,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況 、反映的主要問題 、辦理依據及初核結果 、存在疑點 、處理建議 ,由核查組全體人員簽名備查 。

      承辦部門應當綜合分析初核情況 ,按照擬立案審查 、予以了結 、談話提醒 、暫存待查 ,或者移送有關黨組織處理等方式提出處置建議 。

      初核情況報告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必要時向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報告 。

      第六章 立案審查

      第二十五條 經過初步核實 ,對存在嚴重違紀需要追究黨紀責任的 ,應當立案審查 。

      凡報請批准立案的 ,應當已經掌握部分違紀事實和證據 ,具備進行審查的條件 。

      第二十六條 對符合立案條件的 ,承辦部門應當起草立案審查呈批報告 ,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審批 ,報同級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批准 ,予以立案審查 。

      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主持召開執紀審查專題會議 ,研究確定審查方案 ,提出需要採取的審查措施 。

      立案審查決定應當向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通報 。對嚴重違紀涉嫌犯罪人員採取審查措施 ,應當在24小時內通知被審查人親屬 。

      嚴重違紀涉嫌犯罪接受組織審查的 ,應當向社會公開發佈 。

      第二十七條 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審查方案 。

      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准成立審查組 ,確定審查談話方案 、外查方案 ,審批重要信息查詢 、涉案款物處置等事項 。

      執紀審查部門主要負責人研究提出審查談話方案 、外查方案和處置意見 ,審批一般信息查詢 ,對調查取證審核把關 。

      審查組組長應當嚴格執行審查方案 ,不得擅自更改;以書面形式報告審查進展情況 ,遇重要事項及時請示 。

      第二十八條 審查組可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 ,經審批對相關人員進行調查談話 ,查閱 、複製有關文件資料 ,查詢有關信息 ,暫扣 、封存 、凍結涉案款物 ,提請有關機關採取技術調查 、限制出境等措施 。

      審查時間不得超過90日 。在特殊情況下 ,經上一級紀檢機關批准 ,可以延長一次 ,延長時間不得超過90日 。

      需要提請有關機關協助的 ,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統一辦理手續 ,並隨時核對情況 ,防止擅自擴大範圍 、延長時限 。

      第二十九條 審查談話 、執行審查措施 、調查取證等審查事項 ,必須由2名以上執紀人員共同進行 。與被審查人 、重要涉案人員談話 ,重要的外查取證 ,暫扣 、封存涉案款物 ,應當以本機關人員為主 ,確需借調人員參與的 ,一般安排從事輔助性工作 。

      第三十條 立案審查後 ,應當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與被審查人談話 ,宣佈立案決定 ,講明黨的政策和紀律 ,要求被審查人端正態度 、配合調查 。

      審查期間對被審查人以同志相稱 ,安排學習黨章黨規黨紀 ,對照理想信念宗旨 ,通過深入細緻的思想政治工作 ,促使其深刻反省 、認識錯誤 、交代問題 ,寫出懺悔和反思材料 。

      審查應當充分聽取被審查人陳述 ,保障其飲食 、休息 ,提供醫療服務 。嚴格禁止使用違反黨章黨規黨紀和國家法律的手段 ,嚴禁侮辱 、打罵 、虐待 、體罰或者變相體罰 。

      第三十一條 外查工作必須嚴格按照外查方案執行 ,不得隨意擴大調查範圍 、變更調查對象和事項 ,重要事項應當及時請示報告 。

      外查工作期間 ,執紀人員不得個人單獨接觸任何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 ,不得擅自採取調查措施 ,不得從事與外查事項無關的活動 。

      第三十二條 嚴格依規收集 、鑑別證據 ,做到全面 、客觀 ,形成相互印證 、完整穩定的證據鏈 。

      調查取證應當收集原物原件 ,逐件清點編號 ,現場登記 ,由在場人員簽字蓋章;調查談話應當現場製作談話筆錄並由被談話人閱看後簽字 。已調取證據必須及時交審查組統一保管 。

      嚴禁以威脅 、引誘 、欺騙及其他違規違法方式收集證據;嚴禁隱匿 、損毀 、篡改 、偽造證據 。

      第三十三條 暫扣 、封存 、凍結 、移交涉案款物 ,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 。

      執行暫扣 、封存措施 ,執紀人員應當會同原款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見證人 ,當面逐一拍照 、登記 、編號 ,現場填寫登記表 ,由在場人員簽名 。對價值不明物品應當及時鑑定 ,專門封存保管 。

      紀檢機關應當設立專用賬戶 、專門場所 ,確定專門人員保管涉案款物 ,嚴格履行交接 、調取手續 ,定期對賬核實 。嚴禁私自佔有 、處置涉案款物及其孳息 。

      第三十四條 審查談話 、重要的調查談話和暫扣 、封存涉案款物等調查取證環節應當全程錄音錄像 。錄音錄像資料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和審查組分別保管 ,定期核查 。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 ,不得將被審查人或者其他談話調查對象帶離規定的談話場所 ,不得在未配置監控設備的場所進行審查談話或者重要的調查談話 ,不得在談話期間關閉錄音錄像設備 。

      第三十六條 執紀審查部門主要負責人 、分管領導應當定期檢查審查期間的錄音錄像 、談話筆錄 、涉案款物登記表 ,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報告 。

      第三十七條 查明違紀事實後 ,審查組應當撰寫違紀事實材料 ,與被審查人見面 ,聽取意見 。要求被審查人在違紀事實材料上簽署意見 ,對簽署不同意見或者拒不簽署意見的 ,審查組應當作出說明或者註明情況 。

      審查工作結束 ,審查組應當集體討論 ,形成審查報告 ,列明被審查人基本情況 、問題線索來源及審查依據 、審查過程 、主要違紀事實 、被審查人的態度和認識 、處理建議及黨紀依據 ,並由審查組組長及有關人員簽名 。

      對執紀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重要問題和意見建議 ,應當形成專題報告 。

      第三十八條 審查報告以及懺悔反思材料 、違紀事實材料 、涉案款物報告 ,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 ,連同全部證據和程序材料 ,依照規定移送審理 。

      審查全過程形成的材料應當案結捲成 、事畢歸檔 。

      第七章 審 理

      第三十九條 紀檢機關案件審理部門對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紀 、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案件和複議複查案件進行審核處理 。

      審理工作應當嚴格依規依紀 ,提出紀律處理或者紀律處分的意見 ,做到事實清楚 、證據確鑿 、定性準確 、處理恰當 、手續完備 、程序合規 。

      堅持審查與審理分離 ,審查人員不得參與審理 。

      第四十條 審理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

      (一)案件審理部門收到審查報告後 ,應當成立由2人以上組成的審理組 ,全面審理案卷材料 ,提出審理意見 。

      (二)對於重大 、複雜 、疑難案件 ,執紀審查部門已查清主要違紀事實並提出傾向性意見的;或者對違紀行為性質認定分歧較大的 ,經批准可提前介入審理 。

      (三)堅持集體審議 ,在民主討論基礎上形成處理意見;對爭議較大的應當及時報告 ,形成一致意見後再作出決定 。審理部門應當根據案件審理情況與被審查人談話 ,核對違紀事實 ,聽取辯解意見 ,了解有關情況 。

      (四)對主要事實不清 、證據不足的 ,經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 ,退回執紀審查部門重新調查;需要補充完善證據的 ,經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准 ,可以退回執紀審查部門補證 。

      (五)審理工作結束後形成審理報告 ,列明被審查人基本情況 、線索來源 、違紀事實 、涉案款物 、審查部門意見 、審理意見 。審理報告應當體現黨內審查特色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認定違紀事實性質 ,分析被審查人違反黨章 、背離黨的性質宗旨的錯誤本質 ,反映其態度 、認識及思想轉變過程 。

      對給予同級黨委委員 、候補委員 ,同級紀委委員紀律處分的 ,在同級黨委審議前 ,應當同上級紀委溝通 ,形成處理意見 。

      審理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完成 ,重大複雜案件經批准可適當延長 。

      第四十一條 審理報告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批准後 ,提請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 。需報同級黨委審批的 ,應當在報批前以辦公廳(室)名義徵求同級黨委組織部門和被審查人所在黨委(黨組)意見 。

      處分決定作出後 ,應當通知受處分黨員所在黨委(黨組) ,抄送同級黨委組織部門 ,並在30日內向其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本人宣佈 。處分決定執行情況應當及時報告 。

      第四十二條 被審查人涉嫌犯罪的 ,應當由案件監督管理部門協調辦理移送司法機關事宜 。執紀審查部門應當在通知司法機關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 ,完成移送工作 。

      案件移送司法機關後 ,執紀審查部門應當跟蹤了解處置情況 ,發現問題及時報告 ,不得違規過問 、干預處置工作 。

      審理工作完成後 ,對涉及的其他黨員 、幹部問題線索 ,經批准應當及時移送有關紀檢機關處置 。

      第四十三條 對被審查人違紀所得款物 ,應當依規依紀予以沒收 、追繳 、責令退賠或者登記上交 。

      對涉嫌犯罪所得款物 ,應當隨案移送司法機關 。

      對經認定不屬於違紀所得的 ,應當在案件審結後依紀依法予以返還 ,辦理簽收手續 。

      第四十四條 對不服處分決定的申訴 ,應當由批准處分的黨委或者紀檢機關受理;需要複議複查的 ,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准後受理 。

      申訴辦理部門成立複查組 ,調閱原案案卷 ,必要時可以調查取證 ,經集體研究後 ,提出辦理意見 ,報紀檢機關相關負責人批准或者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決定 ,作出複議複查決定 。決定應當告知申訴人 ,抄送相關單位 ,並在一定範圍內宣佈 。

      堅持複議複查與審查審理分離 ,原案審查 、審理人員不得參與複議複查 。

      複議複查工作應當在90日內辦結 。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 紀檢機關應當嚴格依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 ,強化自我監督 ,健全內控機制 ,並自覺接受黨內監督 、社會監督 、群眾監督 ,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 。

      紀檢機關應當嚴格幹部准入制度 ,嚴把政治安全關 ,監督執紀人員必須對黨忠誠 、忠於職守 、敢於擔當 、嚴守紀律 ,具備履行職責的基本條件 。

      紀檢機關應當加強對監督執紀工作的領導 ,嚴格教育 、管理 、監督 ,切實履行自身建設主體責任 。

      審查組應當設立臨時团支部 ,加強對審查組成員的教育監督 ,開展政策理論學習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及時發現問題 、進行批評糾正 ,發揮戰鬥堡壘作用 。

      第四十六條 對紀檢幹部打聽案情 、過問案件 、說情干預的 ,受請託人應當向審查組組長 、執紀審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並登記備案 。

      發現審查組成員未經批准接觸被審查人 、涉案人員及其特定關係人 ,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 ,應當及時向審查組組長 、執紀審查部門主要負責人直至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報告並登記備案 。

      第四十七條 嚴格執行迴避制度 。審查審理人員是被審查人或者檢舉人近親屬 、主要證人 、利害關係人 ,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查審理情形的 ,不得參與相關審查審理工作 ,應當主動申請迴避 ,被審查人 、檢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也有權要求其迴避 。選用借調人員 、看護人員 、審查場所 ,應當嚴格執行迴避制度 。

      第四十八條 審查組需要借調人員的 ,一般應從審查人才庫抽選 ,由紀檢機關組織部門辦理手續 ,實行一案一借 ,不得連續多次借調 。加強對借調人員的管理監督 ,借調結束後由審查組寫出鑑定 。借調單位和領導幹部不得干預借調人員崗位調整 、職務晉升等事項 。

      第四十九條 嚴格執行保密制度 ,控制審查工作事項知悉範圍和時間 ,不准私自留存 、隱匿 、查閱 、摘抄 、複製 、攜帶問題線索和涉案資料 ,嚴禁泄露審查工作情況 。

      審查組成員工作期間 ,應當使用專用手機 、電腦 、電子設備和存儲介質 ,實行編號管理 ,審查工作結束後收回檢查 。

      匯報案情 、傳遞審查材料應當使用加密設施 ,攜帶案卷材料應當專人專車 、卷不離身 。

      第五十條 紀檢機關涉及監督執紀秘密人員離崗離職後 ,應當遵守脫密期管理規定 ,嚴格履行保密義務 ,不得泄露相關秘密 。

      監督執紀人員辭職 、退休3年內 ,不得從事與紀律檢查和司法工作相關聯 、可能發生利益衝突的職業 。

      第五十一條 在監督執紀過程中 ,對談話對象檢舉揭發與本案不直接相關人員並屬於按程序應當報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的問題線索 ,應當由其本人書寫 ,不以問答 、製作筆錄方式記載 ,密封后交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徑送本機關主要負責人 。

      第五十二條 執紀審查部門主要負責人 、審查組組長是執紀審查安全第一責任人 ,審查組應當指定專人擔任安全員 。被審查人發生安全事故的 ,應當在24小時內逐級上報至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 ,及時做好輿論引導 。

      發生嚴重安全事故的 ,省級紀檢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向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作出檢討 ,並予以通報 、嚴肅問責 。

      案件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開展經常性檢查和不定期抽查 ,發現問題及時報告並督促整改 。

      第五十三條 對紀檢幹部越權接觸相關地區 、部門 、單位黨委(黨組)負責人 ,私存線索 、跑風漏氣 、違反安全保密規定 ,接受請託 、干預審查 、以案謀私 、辦人情案 ,以違規違法方式收集證據 ,截留挪用 、侵佔私分涉案款物 ,接受宴請和財物等違紀行為 ,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嚴肅處理 。

      第五十四條 開展“一案雙查” ,對審查結束後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者失實 ,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 ,紀檢幹部嚴重違紀的 ,既追究直接責任 ,還應當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責任 。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五條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紀委可以根據本規則 ,結合工作實際 ,制定實施辦法 。

      中央軍事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可以根據本規則 ,制定相關規定 。

      紀委派駐紀檢組(派出紀檢機構) ,國有企事業單位紀檢機構 ,應當結合實際執行本規則 。

      第五十六條 本規則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負責解釋 。

      第五十七條 本規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此前發佈的有關紀檢機關監督執紀工作的規定 ,凡與本規則不一致的 ,按照本規則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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